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高〔2015〕6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校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艺术类人才选拔水平,加强考试监督,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促进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加强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各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杜绝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中的不正之风。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内容
(一)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制度。学校需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考试回避制,即:凡有自己的亲属或利害关系者(包括辅导过的学生)参加考试,教师本人必须主动申请回避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现场评分和录取等工作。凡参与命题、阅卷、复试、现场评分和录取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签署承诺书和保密责任书,未签署者不能参与相关工作。如有违反回避制度,相关教师将被终身取消命题、阅卷及现场评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健全监督机制。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布艺术类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接受全社会监督。所有艺术类专业考试初试理论科目考试均须安排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技能性考试以及复试一般应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并全程录音录像(特殊方向除外,但须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且保留相关考试材料)。对现场评分的专业考试实行全程录像、录音,录像、录音材料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保存。畅通监督渠道,方便社会和考生对招生录取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
(三)加强复试录取制度建设。学校及院系应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健全招生录取工作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机制,防止复试录取工作的随意性;规范复试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到位。
(四)完善复试专家队伍产生机制。学校建立复试专家库,需包含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学校负责对专家库保密、更新和维护;增加复试现场评分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采用院系确定和学校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除二级学院确定的专家外,学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共同参加复试,校外专家不少于复试专家人数的30%。
(五)加强市级巡视监管。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建复试工作联合监督小组,对各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驻点巡视。
三、实施要求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本文件要求,加强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考试招生的组织实施细则,规范各类艺术类专业考试程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参与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加强监管和监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12月3日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印发